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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论文:新公司法、物权法与银行管理若干问题探讨[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24 23:35:16 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金融论文:新公司法、物权法与银行管理若干问题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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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无此规定,而现实又有强烈需求。《物权法》首次将应收账款质押纳入到我国法律中,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物权法》仅有两条专门规定,难以解决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的全部问题。本文界定了我国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明确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包括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并简要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的三个明显特点。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分析了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征、我国公示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效力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 设定 公示 效力 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这便是应收账款质押未被广泛运用的主要原因。然而,一些银行已做有益尝试。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曾为上海某科技型小企业发放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在法律上首次明确肯认了应收账款质押。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这对一直苦于无足值房地产来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但《物权法》只有两条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且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界定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在我国,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物权法》也是仅将“应收账款”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予以列举。在会计学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1]。它的发生集中反映了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据统计,目前我国应收账款的总价值达5.5万亿元。

我国《物权法》未定义应收账款。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担保债务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张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未来到期的金钱付款的权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来自合同之外)。[3]显然,《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它的范围要小于《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上的规定。通过比较我们还可发现,我国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稿中,曾明确列举“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出质。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帐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常委会最终采纳了此意见。这也是《物权法》未单列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原因。因此,我国《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不仅包括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包括因基础设施项目等而产生的收益权或收费权(以下统称收费权),是广义的应收账款。由此可知,我国《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与《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内容有相同之处。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相比,收费权有如下特点:一是前者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而后者是不特定的;二是前者体现为合同关系,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转让不受限制,而后者因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特许经营权而单独转让;三是前者合同关系已形成,且具有给付内容,但它可能已逾履行期,可能还未届履行期,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了会计核算,而后者仅是期待权,尚未形成给付内容,但它可能正在形成,也可能将来形成,是现在时、将来时的统一体。

《物权法》已明确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证券化表彰的权利单列为可出质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应界定为: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债券为代表的)、反映了金钱给付内容的现有以及将来的收费权或合同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何谓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定义。不过,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从权利质押的概念中应能归纳出它的含义。然而,不论《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缺乏权利质押之概证券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