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06:24:07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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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大纲要求】熟悉
(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课外阅读】2016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更名:总后勤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总装备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总参谋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