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5 08:51:16
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与环境的关系
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实践经验
  所谓“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与传统的指令性行政控制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它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鼓励清洁生产、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等优点.
  早在20世纪70年代,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取得很好效果,在实践上也积累一定的经验.
  1.确立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实现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问题和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目标,西方各国基本确立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1)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并重,治理环境污染开始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如德国于1986年实施的《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使生活垃圾回收率已达70%,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直接创造410亿欧元的价值,约占全国GDP的2%.(2)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原则,“胡萝卜”和“大棒”手段并用.西方各国普遍利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如通过环境保护税的苛征加重污染者的税收负担,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促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由“事后治理”向“全程监控”转变,使产品收费、注册管理、补贴和押金制度等经济手段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如美国国家环境表现跟踪计划(NFT)是近年来实行的一项鼓励性的污染预防新政策.
  2.多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联合运用.根据政策工具的类型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包括:(1)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权交易;(2)环境税费手段,如环保税、排污收费等;(3)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生态保险等;(4)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5)其他手段,如罚款手段、押金制度等.其中以环境财政政策、环境税收与收费、绿色金融与保险、排污权交易等最为成功.如美国国会在1990年推出涵盖全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有效地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据统计,参加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电厂1995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45%,而没有参加交易体系的电厂1995年比1990年排放量增长12%①.
  3.保证环境经济政策实施的环境法律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参与指导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护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此,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保证环境经济政策实施的环境法律保障体系.如荷兰环境立法涉及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危险物质法、化学废料法、噪声治理法、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核能法等构成了荷兰环境法比较完整的体系,特别是1995年制定一部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环境管理法》,对各项法律制度在基本法的层次上进行了协调统一.
  4.环境经济政策实现一体化,包括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是指政策的连贯性与稳定性.横向一体化是指不同部门环境政策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由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需要多部门的参与合作,因此只有实现环境政策一体化才能使各部门的工作围绕一个明确而稳定的政策核心.如荷兰一贯坚持环境经济政策的连贯与稳定,并规定实现各部门环境政策的协调是荷兰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的重要职责.
  5.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鼓励公众参与,注重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公众执行环境经济政策实施的自觉性.西方各国普遍认为,仅凭政府自身是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的,只有实现政府当局与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民众的携手合作,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如荷兰环境政策中目标群体的广泛性与环境组织机构的广泛性使政策的推行有社会基础,环境信息运动更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使环境价值与标准成为公众自觉的价值判断,从而改善全社会的环境行为.
  二、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启示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成功经验,解决我国目前日益激化的资源与环境矛盾,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多种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的联合运用.西方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多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形成一种合力,才能保证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而我国目前以已实施三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的使用最为广泛和最具有影响力.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政策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单一,政策体系不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的合力还未形成.如“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苛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不健全,规定也比较粗糙,税制绿色化程度比较低,多数税种的税目、税率和税基选择都没有直接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②.即使是排污收费制度亦存在收费标准过低和只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的问题,没能建立资源价格与环境税费体系,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征收排污费.据统计,我国收取排污费的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某些项目的排污费甚至不及治理成本的1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超标排污费低于治理费的环境经济政策,必然导致企业选择“超标排污、超标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无法实现企业污染治理的内部化.
  2.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构建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为了使环境经济政策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的涉及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的环境法律保障体系.而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算完备,截至2006年,已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9部、资源法15部、行政法规50件、环境标准800多项、地方性法律900多件,但问题在于:(1)我国环境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2)门类较为齐全,但环境基本法还不够完善;(3)法律数目较多,但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影响了法律效力;(4)特别是当前西方国家一些新的环境保护政策思路,在我国的环境法中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3.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实现各职能部门的高度参与密切合作和鼓励公众参与.而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在实践中没有全面推行和完善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③.同时,虽然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较以前有一定的提高,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众参与在观念上、机制上、深度和广度上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公众参意识和信心不强、机制不健全、参与度较低.这都影响环境经济政策实施效果.